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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學校藝術(音樂)課程標準制定的分析與比較

作者:南京師范大學 沈歌 杜悅艷   來源 :中小學音樂教育網   發(fā)布時間:2025-02-21   點擊:

  摘要:為順應時代的發(fā)展,中美兩國近十年來對藝術(音樂)課程標準都進行了相應的更新。由于教育管理體制以及教育現(xiàn)狀的不同,兩國在課程標準編制模式以及推行方式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趪鴥冉逃龑嶋H情況的考量,中美兩國分別選擇了“分段式”和“一貫制”的編制模式。由中央統(tǒng)一管理的教育體制有力地推動了中國學校音樂教育的發(fā)展,而美國課程標準的推行則建立在各州自愿使用的基礎之上。兩國課程標準中對藝術素養(yǎng)、藝術學習過程、課程綜合理念都有所重視,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以及構建綜合型課程的追求。為落實課程理念與框架,兩國均提出了逆向設計法則,且突出了當前音樂教育改革對“以美育人”觀念的追求。

  關鍵詞:中美教育;藝術課程標準;音樂學科;課程標準制定

  學校音樂教育指專業(yè)音樂教育和職業(yè)音樂教育以外的大、中、小學及幼兒園音樂教育。[1]學校音樂教育不僅對人的塑造與社會的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其規(guī)模和質量也是衡量國民音樂素質的重要標志。[2]中美兩國的學校音樂教育存在相似的境況。[3]在2010年后,面對世界科技、教育等領域的迅速發(fā)展以及國內社會的巨大變化,兩國的藝術(音樂)課程標準在本國政府的引導下也相應進行了更新。

  本研究旨在通過對中美兩國在2010年后頒布的藝術(音樂)課程標準及相關文件進行比較,探究兩國在學校音樂教育發(fā)展中存在的異同,從而為未來我國學校音樂教育的改革提供一些參考。美國《國家核心藝術標準》主要包括幼兒園至高中階段,而我國尚未頒布幼小初高“一貫制”的藝術(音樂)課程標準。因此,本研究選取我國《3—6歲兒童學習與發(fā)展指南》(簡稱《指南》)、《義務教育藝術課程標準(2022年版)》(簡稱《2022版藝術課標》)、《普通高中音樂課程標準(2017年版2020年修訂)》(簡稱《2020版高中音樂課標》)三部由教育部制定的課程標準及相關文件與美國《國家核心藝術標準》進行分析比較。其中,《指南》雖然與具有規(guī)定性、統(tǒng)一性的“標準”存在一定區(qū)別,但卻是我國目前唯一一部在藝術領域對3—6歲幼兒在不同年齡段的“典型表現(xiàn)”進行劃分的官方文件,因此筆者將《指南》作為標準的“相關文件”納入本研究的比較范圍之內。

  一、兩國音樂課程標準制定背景

  (一)中國藝術(音樂)課程標準制定背景

  1. 國家層面引領的教育改革不斷深入

  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公布(簡稱《教育規(guī)劃綱要》)。為了貫徹落實《教育規(guī)劃綱要》,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教育部分別于2011年與2012年頒布了《義務教育音樂課程標準(2011年版)》和《指南》。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改進美育教學,提高學生審美與人文素養(yǎng)”,體現(xiàn)了黨中央對學校美育教學工作的重視。為進一步促進學校美育工作的改進,充分表明黨中央、國務院對學校美育工作的高度重視,國務院辦公廳分別于2015年和2020年出臺了兩份國家層面的美育文件:《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學校美育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美育工作的意見》(簡稱《新時代意見》)。在這兩份有關學校美育的重磅文件影響下,《2020版高中音樂課標》和《2022版藝術課標》相繼頒布。

  2. 學校音樂教育持續(xù)發(fā)展

  2001年第八輪課改伊始,我國學校音樂教育面臨著課程改革起點低、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教師數量嚴重短缺以及很多地區(qū)的學校音樂教育長期不受重視的情況。[4]至2010年末,新一輪的基礎音樂教育課程改革已歷經十年。一些實地調查顯示,十年課改總體實施狀況良好,但仍存在音樂課開課率低、音樂師資結構缺失以及教材選用混亂的情況。[5]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學校美育工作,把學校美育工作擺在更突出的位置,并且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在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我國學校藝術教育取得了高速發(fā)展,教育部的報告顯示大部分地區(qū)都能按照國家要求開設藝術課程,近87%的學生在中小學接受了藝術教育。截至2019年,全國美育教師數量相較2015年新增14.9萬人。[6]

  3. 音樂教育國際視野更加開闊

  改革開放后,國際上優(yōu)秀的音樂教學法如奧爾夫音樂教學法、柯達伊音樂教學法以及達爾克羅茲音樂教學法等陸續(xù)被引入國內。在這些教學法的影響下,一些音樂教育者開始思考如何將它們合理運用到我國的音樂教學實踐中,從而促進了國內傳統(tǒng)音樂教學法的改革。在音樂教學法被引入的同時,后現(xiàn)代課程觀、多元文化音樂教育觀、音樂教育實踐哲學等理論觀點也被引介至國內,成為我國音樂教育改革的重要理論參照。[7]除了音樂教學法以及理論觀點,一些教育大國的音樂教育政策、音樂課程標準等相關文件也被譯介至國內,為我國相關政策以及課程標準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二)美國《國家核心藝術標準》的制定背景

  1. 相關教育政策及文件的制定

  1994年,美國政府為了進一步推動教育改革,通過了《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藝術首次被官方確立為基礎教育的核心學科。[8]在這項法案的影響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于1994年制定完成并對外發(fā)布。[9]這兩份文件的頒布有效促進了美國音樂教育的高質量發(fā)展。然而進入21世紀后,《有教無類法案(2001)》(NoChild Left Behind Act of2001,簡稱NCLB)頒布,該法案對閱讀和數學的優(yōu)先考慮直接造成了音樂課程課時和經費的減少。[10]聯(lián)邦政府對音樂教育的忽視與美國教育界對音樂教育重要性的認可形成了沖突。許多音樂教育者以及中小學校長表達了對該法案的不滿。2012年,美國教育部對采取其他學校改革政策的州授予法律豁免,宣告了NCLB時代的結束。[11]2010年英語和數學國家核心課程標準以及《21世紀技能圖景》的頒布助推了新的藝術類國家核心課程標準的制定。2011年2月,國家核心藝術標準聯(lián)盟成立,并由其負責新標準的制定工作。在經過三年的撰寫以及修改后,2014年3月,美國《國家核心藝術標準》正式頒布。[12]

  2. 學校音樂教育的實際情況

  (1)音樂教育普及性較高但缺乏公平性。

  美國國家教育統(tǒng)計中心的數據顯示,在2009—2010學年,94%的小學和91%的中學提供音樂教學。[13]這表明,該階段美國的學校音樂教育普及性是較高的。然而,并非每一個學生都可以接受同等質量的音樂教育。在NCLB頒布之后,學校的音樂課程課時以及音樂教學職位都在減少。這種減少的趨勢更集中于貧困學生以及有色人種占多數的學校。根據一些調查發(fā)現(xiàn),2009—2010年間,在某地區(qū)非白人學生比例較高的學校中,只有31%~60%的學校提供偶爾的音樂教學,而貧困學生較多的學校甚至無法為學生提供音樂教學。[14]

  (2)音樂教師數量及質量相對較高但工作壓力過大。

  2011—2012年,大概有11.69萬名音樂教育工作者在美國公立學校工作,占全國藝術教育工作者總數的57%。在全國的音樂教師中,44.26%的教師擁有碩士學位,1.44%的教師擁有博士學位。[15]美國音樂教師雖然數量及質量相對較高,但工作壓力也較大。例如,郭聲健在對美國學校音樂教育的考察中發(fā)現(xiàn),一些教師工作量繁重,每天5節(jié)課,每周5天,甚至部分教師晚上回家后還需要繼續(xù)學習攻讀學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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