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樹立怎樣的“音樂知識技能觀”
近年來,隨著美育在國家教育方針中的確立,作為美育重要途徑之一的音樂教育的實踐正得到了蓬勃發(fā)展,有關音樂教育以審美為核心的理論問題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但是,當前我國音樂教育界乃至整個教育界在中小學音樂新課程改革中卻有著這樣一種流行觀點。認為:基礎音樂教育以審美為核心就必須“淡化音樂知識技能”教學。進而,有些中小學音樂教師就根本不敢談“音樂知識技能”教學,把“音樂知識技能”教學與“音樂審美”對立起來,好象談“音樂知識技能”教學就是觀念落后,就是背離了音樂審美教育。顯然,這些觀點是有局限的,甚至根本是錯誤的。下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我們知道,音樂理論界對音樂的社會作用公認的觀點有三:認識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其中美感作用是音樂諸社會功能網中的一個核心環(huán)節(jié)。音樂的認識作用和教育作用都是從審美這個環(huán)節(jié)出發(fā)而加以滲透的。因此,中小學音樂教育必須以音樂審美為核心。這樣,如何將客觀存在的音樂作品的美,通過教學,喚起學生意識中的音樂美感,就成了音樂審美教育最直接的目標。因此,音樂教育的基本內容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必須要傳授有關音樂作品的音樂基本表現(xiàn)手段的基礎知識,訓練能感受、表現(xiàn)和欣賞音樂形式美的有關感官和能力。這種知識和技能的訓練也是其他課程不可能做到的。倘若中小學音樂教學沒有音樂知識技能內容,忽視音樂教育的特殊性,實施音樂審美教育就成了空中樓閣。但是,許多人抓住美育是一種情感教育,從音樂是最能表達情感的角度出發(fā),作出片面的理解,主張音樂要以審美為核心就必須“淡化音樂知識技能”學習,實際上在實踐中等同于輕視甚至取消音樂知識技能的學習。這種理論主張也不奇怪,他們的實質是從大美育出發(fā),過于強調了兩者的共性。他們的理論根據是這樣的:音樂有兩個根本的屬性,即,非造型性和非語義性。非造型性決定了音樂不能描述任何具有造型性的事物;非語義性決定了音樂不能象文學語言一樣表現(xiàn)約定俗成的概念性、邏輯性的內容。音樂能帶給我們的最基本信息是人們對音樂基本情緒、情態(tài)的體驗。音樂中的基本情緒、情態(tài)是一種非社會性意義上的情感反映形式,它幾乎對所有機體健全的人來說都是熟悉的。如:一個健全的人聽了歡歌不會感到悲傷,聽了哀樂不會感到高興。因此,音樂有人類共通語言的美譽。一時,“音樂何需懂”成了音樂教育界的流行話語。音樂不以掌握多少音樂知識技能為前提就能理解音樂似乎有了足夠的理論依據。誠然,音樂是最擅長表達情感的藝術,音樂表達情感的方式是有其獨特性的。但是,音樂畢竟是表達情感的工具,如果不理會這種工具,無視音樂教育的特殊性,難道說,通過其他渠道來表達情感,進而達到美育的目的不行嗎?如果象以上觀點認為,音樂還有必要開設嗎?甚至在家庭里或在社會上來解決不也行嗎?進而,我們也可以推知,其他藝術課程也不一定要單獨開設,藝術綜合課程倒是較為理想的開設課程。如果我們再進一步推測,沒有藝術綜合課程難道就沒有情感教育的途徑嗎?顯然,連藝術綜合課程的存在都似乎沒有必要。這好象又回到了以前的認識上來,其結果當然是可以想象的。顯然,我們不能膚淺的理解音樂的特殊性的決定作用,即停留在近似生物性本能的音樂情感體驗上來認識音樂審美。當然,真正主張“淡化音樂知識技能觀”的人,也不完全停留在這種近似生物性本能反映的認識水平上。盡管音樂的根本特性決定了我們不能僅用文學化、視覺化的方式來解讀音樂。但是,他們又進一步運用音樂心理學關于“同構聯(lián)覺”的理論來解讀人是怎樣利用想象、聯(lián)想來發(fā)揮音樂的審美作用、認識作用的。對此,筆者以為,從音樂的特殊性出發(fā)結合音樂心理學研究成果來闡述音樂審美的特殊規(guī)律性是有一定道理的,在音樂教育實踐中也必須自覺加以運用的。但是,我們也應該知道,音樂的特殊性決定音樂教育的更多是教與學的方法而不是具體的教學內容。因此,我們對這種結合音樂美學和音樂心理學的理論不能作片面的理解,更不能把它當成“淡化音樂知識技能”實際上是忽視音樂知識技能教學的合法外衣。筆者還認為,音樂審美功能的發(fā)揮必須依賴人與音樂這一對審美關系的充分建立才能發(fā)揮它的最大功效。僅僅依賴主體的充分想象,對客體只做聽覺上的模糊把握,忽視對音樂形式的客體內容進行較為深入的細致的認識和訓練,造成主體與客體在一定程度上的斷裂,主體審美水平提高的效度和信度是值得懷疑的。至少,目前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它是有成效的。我們也知道,音樂審美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應該是音樂審美價值取向的教育,沒有任何情感的社會性內容又缺乏音樂形式知識的學習和訓練的審美能否培養(yǎng)學生對美丑的辨別能力是值得極大的懷疑的。當然,主張“淡化音樂知識技能觀”的人出于對以往應試教育下過于強調客體音樂知識的訓練和學習,忽視主體性的存在和教學本質,“矯枉”必須“過正”的用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們決不可以就此只作片面的理解。即使充分強調主體性,主體的審美心理結構也是很復雜的,它不僅包括情感結構,還包括審美認知結構、意志結構等心理內容,不僅包括審美直覺、聯(lián)想、想象,還包括審美思維等心理形式,因此,我們決不能將審美只作單一的理解。審美主體的音樂審美能力提高的根本,主要在于音樂審美價值取向的逐步完成,也就是說,音樂審美教育應該是對音樂的審美愉悅作用和音樂審美教化功能的辨證統(tǒng)一。這當中也必須包括一定的音樂知識和技能的培養(yǎng)。再者,音樂是一種文化,教育的基本任務也必須承擔傳承文化的功能。音樂本身不能表達文學性、視覺性的內容,但不代表它本身沒有文化信息。音樂中有基本的文化信息是不容否認的,企求其他課程來較為系統(tǒng)的傳授音樂的文化信息也是不現(xiàn)實的。因此,完全陷于主觀想象式的,斷裂主客體的正常關系,忽視基本音樂知識技能教學式的“淡化音樂知識技能觀”實際上等同于削弱音樂課程的獨立地位,甚至等同于取消音樂課程的存在,這種認識上的誤區(qū)顯然是需要盡快加以糾正的。
作者單位:徐州師范大學音樂系 吳躍華